道理还是那些旧道理: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政,而不能任由越位冲动“出笼”。可无论是前不久有地方规定“要彩礼过多以贩卖人口论处”,还是“复婚再婚禁办酒”之类的奇葩规定屡批难消、动辄借尸还魂,都说明有些地方、部门仍未将法治意识嵌入行政运作中。
▲图片来源:视觉中国。
文| 侃人
复婚再婚禁办酒?这听起来魔幻却是现实。据媒体报道,近日,贵州天柱县文明委发布该县规范城乡居民操办酒席行为的指导意见。意见明确,民间办酒,除婚嫁酒、丧事酒以外的酒席视为违规酒席。还规定,复婚不准操办酒席;再婚除初婚方可操办酒席外,另一方不得操办。
禁止复婚再婚办酒,并非当地的“初创”:早在2016年1月,贵州凤冈县就曾发布“关于操办酒席的管理办法(试行)”,规定“复婚”和“双方均为再婚”不准办酒席,并称凡是生活和居住在凤冈县的人都要遵守。2017年1月,贵州凯里市也组织召开了全市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工作大会,对《凯里市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(试行)》进行全面传达,各级各部门签订《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工作责任书》,办法中明确“除结婚酒、丧葬酒以外的其他一切酒席一律视为违规酒席;复婚不准操办酒席,再婚除初婚方外,另一方不得操办”。
▲如:罗甸县文明委2017年11月5日发出的《罗甸县规范城乡居民操办酒席倡议书》
这两个地方的规定出来后,都曾引发诟病如潮,成了民众吐槽与专家指错的对象。最终凤冈的这份所谓“婚丧嫁娶”新规在出台不到2个月后,就迅速夭折;凯里的则被证实只针对党员、公务人员,对民众只是"倡导"。
可两地遭遇的舆论覆辙,似乎丝毫没影响到同在一省的天柱县。当地对酒席操办的规范情况跟“凯里版本”如出一辙:都对酒席操办主体、次数、标准、规模、地方等,都做了明细规定,如明确婚娶酒只能本人或父母操办;严禁一事多人办、一事多地办,或化整为零、分散办酒、异地办酒等。只不过,跟凯里不同,其意见针对的不是党员干部,而是居住在天柱县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(含流动人口)。而其依据解释则跟凤冈的庶几相似:都是说“实地调研,根据群众反馈”。
这自然又是逆民意而上:“初衷”从来都不是舆论评判政策的唯一尺度,依据的合理性与手段的合规性,也是绕不过的评判基点。拿“复婚再婚禁办酒”的做法来说,此举的确是出于善意初衷——据了解,当地“民间办酒吃到人穷”,非但办酒名目众多(结婚、满月、上大学、参军、乔迁、买车、死人、办大寿等一大堆),还形成了礼金攀比的恶性循环,让民众苦不堪言,所以才出手整治。
问题是,以红头文件“指导”的名义,禁止属于民众私域范畴的复婚再婚宴请,既是对权力“法无授权不可为”、权利“法无禁止即自由”原则的违背,也容易引来歧视复婚再婚之嫌。通观这类禁止民众复婚再婚办酒的文件,基本上都找不到过硬的法律依据。
在此之前,《人民日报》等就曾剑指禁止城乡居民复婚办酒席系“奇葩文件”,提出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该严格经过认真评估论证、广泛征求意见、严格审核把关、坚持集体审议、及时公开发布等环节,以防止文件制发的随意性。基层文明委发布的指导意见虽为非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,但亦有其效力,也应慎之又慎,在“规范”民众之前先规范自身行为,将其严格框定在法治框架内。就治酒席乱象而言,引导民众顺着村民自治渠道拟定“村规民约”,就比用红头文件一刀切地禁止要好。
▲图片来源:截图。
道理还是那些旧道理: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政,而不能任由越位冲动“出笼”。可无论是前不久有地方规定“要彩礼过多以贩卖人口论处”,还是“复婚再婚禁办酒”之类的奇葩规定屡批难消、动辄借尸还魂,都说明有些地方、部门仍未将法治意识嵌入行政运作中。
□侃人(媒体人)
编辑:孟然 实习生:秦雪 校对:范锦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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